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福州市马尾区阳光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确保捐赠项目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福州市马尾区阳光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阳光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资助项目具体包括:
1、资助教学、研究设施及校园环境的改善项目;
2、资助奖学金、助学金,资助贫困生,奖励优秀生项目;
3、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项目;
4、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三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捐赠项目,负责指导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完成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总结等工作,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重大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项目的确立
第四条根据基金会的发展需要与捐赠者的意愿,由基金会具体负责人及授权代表和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确定捐赠行为。
第五条项目的设立:
一、现金类捐赠项目
1、限定性捐赠项目
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捐赠方明确了捐赠资金的用途及使用方式的项目。
2、非限定性捐赠项目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捐赠方未明确捐赠资金的用途及使用方式,由基金会负责统筹规划使用的项目。
现金类捐赠项目均可设动本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形式。动本基金指捐赠资金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资金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不动本基金指保持捐赠资金本金不变动,每年用基金利息或投资收益支持项目开展。
二、非现金类捐赠项目
非现金类捐赠项目指捐赠方以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化资产等各种形式设立的公益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第六条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行使以下职能:
1、审议、批准项目管理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2、确定项目负责人或审议、批准管理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
3、开发有利于学校发展的专项基金项目;
4、跟踪、检查和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
5、审议重大项目工作总结和报告。
第七条项目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项目管理委员会是针对捐赠数额较大、受益面较广的捐赠项目的需要而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
2、项目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是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决策、组织和监督;
3、管理委员会由捐赠方代表、受益方主要负责人、专家及基金会代表组成,一般由学校、基金会负责人或捐赠人任管理委员会主席。
第四章 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与总结
第八条项目的立项阶段:
1.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会秘书处协助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策划捐赠项目,由受益方(或执行方)填写《捐赠项目立项表》报基金会秘书处。
2.基金会秘书处指导受益方(或执行方)起草《捐赠协议书》报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人、法务部审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受益方(或执行方)制定或与基金会秘书处共同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3.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一式四份)。基金会负责监督项目执行方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推进项目执行。
4.捐赠资金到账后,基金会秘书处财务部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同时设立捐赠项目号管理项目资金。
第九条项目的实施与监督阶段:
1.项目执行方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及《项目申报书》报基金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即表示项目立项成功。项目立项后,由受益方(或执行方)确定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按阳光学院财务报销制度进行报销。
2.受益方(或执行方)根据捐赠协议中约定的项目执行期限使用资金,并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填写《项目跟踪监督反馈表》。
3.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解除资助协议、撤销资助并追回资助款项。
4.捐赠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因故需要变更项目用途或实施方案时,应当征得捐赠方同意,且须向基金会备案,新的项目用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受益方(或执行方)因故不能执行项目时,需将已拨付的捐赠经费退回至基金会,待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确定新的受益方(或执行方)和执行方案后再行执行。捐赠方公开承诺捐赠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十条项目的总结阶段:
捐赠项目执行结束后,受益方(或执行方)填写《项目总结》,并向基金会和捐赠方反馈项目执行情况。基金会也应及时向捐赠方和社会公布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州市马尾区阳光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