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马尾区阳光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州市马尾区阳光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二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与贡献或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四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本基金会理事会任职。
第三章 理事会及成员职权
第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五)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七)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八)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秘书长行驶以下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基金的其它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福州市马尾区阳光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4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