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与管理制度
福州市马尾区阳光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0-03-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马尾区阳光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福州市马尾区阳光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是经福州市马尾区民政厅批准登记注册正式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接受福州市马尾区民政局、福州市马尾区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基金会设置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复核人员岗位职责

1.全面熟悉各项政策和财经法规,全面熟悉会计业务。

2.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财经纪律。

3.对记账凭证的会计事项进行全面审核:数字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楚、会计科目是否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等,按照制度规定,坚持原则,严格把关。

4.复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财经法律法规、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摘要是否清楚。

5.在复核中对于内容不符、手续不全、数字不清晰的原始凭证,要求补齐手续。发现有伪造、虚报、冒领,营私舞弊的凭证要及时汇报领导并处理。

6.对会计凭证进行逐笔核对后,在“复核”处盖章。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法纪,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拒绝办理不合法、不合理的经济业务,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处理。

2.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审核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按时登记账薄,及时报送会计报表,整理保管好会计档案,在职权范围内处理好一切业务。

3.妥善管理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文件等会计档案资料。

4.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及报销手续,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借支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不借不支。

5.对福建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购买、领用和作废进行登记核对。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出纳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办理现金和银行结算的经济事项,按审核后的会计凭证,经出纳人员再次审核符合规定,办理收付业务。

2.库存现金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白存现金。

3.逐笔核对当月收付款项,做到收有凭、支有据。随时核实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

4.负责现金保管工作,做到银行存款、取款及库存现金的随时记账,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签实行分管,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7.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掌握好银行存款余额,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根据银行对账结果,在会计人员的指导下查补银行未达账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8.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计核算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十条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十二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十三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章收入管理

第十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十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十六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十七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章支出管理

十九基金会支出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符合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十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二十一基金会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财经分级审批制度,财务部会计以及负责人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伪造、变造请款报销凭证,虚列支出等。

第六章资产管理

二十二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超限额储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借支、挪用现金,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二、建立现金日记账,对现金的收付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三、出纳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二十三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二、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三、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二十四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单位价值较高。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秘书处批准。

第七章票据管理

二十五基金会的一切捐赠收入均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捐赠发票。

二十六捐赠发票由财务部门专人集中保管,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

二十七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各类票据,不得丢失、毁损:使用和管理不得违反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二十八基金会票据使用应自觉接受财政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报销管理

二十九基金会项目借款或报销,必须填写基金会统一印制借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凭证上必须加项目负责人等的签字或签章,报销时要同时附全合法原始凭证,财务审核无误后方可予以报销,保证会计手续完整、齐备。

三十报销时提供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如由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凡凭证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内容不符者,应予退回不得报销。

三十一项目借款要及时催还,无故不及时报销借款者不得再借款。

第九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十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福州市马尾区阳光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